2006年11月22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五版: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免费理疗惹祸 器械公司埋单
邵志强 沈志伟

  年逾七旬、家住嘉兴市区的郑大妈一年前发现自己有时会腰痛,但卧床休息后症状就缓解了,也没往心里去。
  2005年2月14日,郑大妈来到嘉兴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开设在自己所住小区的免费理疗处,对工作人员称“自己胃痛”要求进行免费理疗。刚开始,郑大妈觉得该免费理疗还不错,于是她成了那里的常客。可谁知,4月2日下午,郑大妈经理疗后无法行走,在免费理疗处工作人员的护送下才回到了家中。到了第二天,郑大妈感到自己无法动弹,下不了床。
  经诊断,郑大妈得了腰椎滑脱症。郑大妈经手术治疗20多天后出院,花去医疗费24000余元。经鉴定,郑大妈已构成九级伤残。
  郑大妈认为自己的伤残与免费理疗处的理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便委托律师将嘉兴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精神补偿费、护理费等计8万余元。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原告郑大妈早在一年前就已患有腰痛病,其称因胃痛而进行腰部理疗不符合常理,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郑大妈的诉讼请求。
  郑大妈不服法院的生效判决,便向检察机关提出了申诉。2006年4月5日,嘉兴市检察院依法向市中级法院提起抗诉。2006年6月、9月,审判机关再次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法庭了解到双方当事人有和解的意愿,便在庭审后对此案进行了调解。近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嘉兴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偿陈大妈15000元。
  免费理疗处是免费提供服务的,为什么最后还愿意承担经济责任?据最初受理该案申诉并出庭支持再审的南湖区检察院检察官介绍,尽管该案中郑大妈要负一定的责任,检察机关之所以要支持郑大妈的申诉是因为该案中嘉兴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免费理疗处也存在一定的瑕疵:一是在对郑大妈进行长达一个多月的免费理疗过程中,没有对郑大妈的病因进行了解,也没有要求郑大妈提供相关医学诊断;同时,按照该公司规定,对70岁以上老人提供理疗应当由家属陪同或家属同意,但理疗处只是对郑大妈作了简单的登记,就在没有家属陪同和家属同意的情况下为郑大妈提供理疗,存在一定的过错,与郑的损害结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其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检察官提醒:免费理疗,尽管是免费的,但作为消费者,其合法的权益必须同样得到维护;同时,作为提供免费服务者,同样要遵守行业操作规程,不能因为好心而误事。